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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放宽茶叶中硫丹的残留限量

2020-12-23

2006年6月,欧盟委员会颁布了第2006/59/EEC号指令,修订理事会指令76/8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附件中关于溴氰菊酯、硫丹、杀螟松、杀扑磷等10种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通报G/SPS/N/EEC/284)。指令称,考虑到欧盟的消费数据以及这些物质新的科学数据,欧盟将降低部分最大残留限量,其中硫丹在茶叶上的限量重新调整为30mg/kg。该指令将于2006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这对我国茶叶出口欧盟是个利好消息。

欧盟是我国茶叶出口的主要地区之一,尤以浙江省居多。2004年,浙江省出口茶叶16.44万吨,其中出口欧盟茶叶3.77万吨,出口创汇达2.42亿美元。目前,我国在茶叶种植中推广使用的农药约有20种,硫丹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品种。硫丹是一种具有杀螨作用的有机氯类广谱杀虫剂,有较强的积累性,在土壤中的半衰期为4~11个月,在水中很容易被淤泥吸附,属于较难降解的一种杀虫剂,对作物不易产生药害,广泛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烟草、茶叶等作物上的害虫防治,特别是对茶小绿叶蝉、茶尺蠖、茶黑毒蛾、茶刺蛾等防治效果良好。我国目前正在大面积推广使用硫丹,据统计,硫丹在浙江省茶叶中每年的使用量为40吨左右,应用面积50余万亩。据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检测,目前浙江省出口的茶叶中硫丹的残留限量一般为0.1mg/kg左右。

此前欧盟于2005年5月发布了一项委员会指令草案(通报G/SPS/N/EEC/260),内容是关于不再将硫丹纳入欧盟杀虫剂肯定名单,并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撤销对含这一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认可,理由是,欧盟进一步评估的结果显示,硫丹的生态毒性对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影响不符合最低风险要求。该决议草案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硫丹的使用限量由原来的30mg/kg提高为检测低限即0.01mg/kg。欧盟对硫丹的允许限量一下提高了3000倍,对我国茶叶出口欧盟是个沉重的打击,将严重损害茶农的利益,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接到欧盟通报后,我国WTO/SPS通报咨询中心立即组织国内专家进行了评议,并向对方表达出我国的意见。我国认为欧盟的规定与国际标准的做法不一致。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世界主要贸易国家都尚未停止对硫丹的使用,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为30mg/kg,日本、澳大利亚的标准为30mg/kg,美国的标准为24mg/kg。另一方面,硫丹在土壤中需要较长的时间降解,停用后,其残留仍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即使实施这一措施,也应该给予成员方一定的过渡期,在现定基础上推迟3年执行。欧盟对我国的意见和建议给予了充分重视和考虑,并于2006年3月发布草案作出了调整决定。

对欧盟有关硫丹决议的积极评议是我国充分利用这一权利的又一次成功案例。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经成功地对新西兰、泰国等国家制定的SPS措施进行了评议,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我国的评议工作积累了经验,增强了信心。随着各国之间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出台措施的自我保护倾向越来越强,使评议工作的意义愈显重要,作用也愈发突出。我国社会各界的机构、团体、企业、专家学者以及个人都应该及时关注各成员方发布的与我国关系密切的贸易措施通报,并积极参与评议,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各项利益。(采编自:北京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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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局修订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新标准


我国是茶叶出口大概,欧美等海外国家的茶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我国茶叶出口的重要衡量标准,近日,美国环保局发布通报,修订了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新标准,确定了喹螨醚在干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为9mg/kg,这对我国破解美国贸易壁垒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喹螨醚,又称螨即死,是上世纪80年代末发现的一种新的喹唑啉类杀螨剂,于90年代初商品化,具有杀菌活性,可通过对昆虫细胞的毒性从而杀死害螨,对叶螨的全生育期均有效,能有效防治多种植物的真叶螨、全爪螨、红叶螨及紫红短须螨。

茶叶农残标准

在今年6月18日实施的《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茶叶中允许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5mg/kg,高于美国环保局制定的喹螨醚在干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茶叶一直是我国的传统出口行业。据统计,2017年一季度,我国茶叶出口8.6万吨,货值约3.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4.23%和2.21%,平均单价3831美元/吨,同比下降10.53%。在茶叶出口贸易国家中,位居前五名的分别是摩洛哥、乌兹别克斯坦、加纳、俄罗斯和美国。

近年来,各茶叶出口贸易国不仅频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制订的依据、生产技术和检测技术的不同,所制订的农残限量标准也有较大差异。国内外制订茶叶农残限量的原则主要有FAO/WHO风险性评估原则和零风险原则。前者是联合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安全性评价原则,根据人体接触量的大小以及人体或动物的毒性大小来制订相应的标准;后者则不考虑化合物的毒性大小,只基于自身的考虑重点来制订。欧盟一直以来采用零风险原则,对农残限量标准的调整也最为频繁,针对茶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自2000年的200多项到现成陆续增至400多项,其中以最低检出量作为限量标准的项目已占总量的90%以上,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的农产品检出限标准一律为0.01mg/kg。日本采用的风险性评估原则,于2005年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我国通报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其中对茶叶农残设定了200多项限量要求,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则一律设定为0.01mg/kg。2004年摩洛哥开始对我国出口绿茶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于2015年要求所有装船出口摩洛哥的茶叶必须提供由输出国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英文抬头的检验证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茶叶出口造成了影响。

宁波是我国重要的茶叶出口口岸。据统计,2017年一季度宁波地区共出口茶叶5870吨,货值1984.8万美元,分别同比增长26.3%和14.9%,占全国茶叶出口的1/15和1/16左右。茶叶出口平均价格下降到3381美元/吨,同比下降9.03%。

宁波检验检疫局在此提醒国内相关茶企和行业协会,及时跟踪美国及各茶叶出口贸易国对茶叶类产品中相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变化,熟悉国内外标准差异,时刻关注质检总局的相关信息,加强和进口商的沟通;做好对出口茶叶种植过程中投入农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出口贸易国的要求,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及时调整相关产品自检自控项目,切实做好产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自控;加大创新力度,通过技术手段改良茶叶生产加工工艺,对茶叶原材料进行精选和精细加工,减少成品茶叶中的农药残留,优化产品质量,以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破解国外贸易壁垒。

茶叶中的农药残留的控制方法


茶叶中的农药残留控制

病虫草害的化学防治是茶叶农残的主要来源,但它又是当前茶树植保上运用的主要手段。因此降低农残的关键在于控制污染源,即合理科学地进行病虫害防治,尤其是病虫草害的化学防治。对已受农药污染的土壤和茶树,采取的办法有:①用微生物降解。在厌氧条件下滴滴涕能迅速分解,把土壤漫灌作为消除滴滴涕残留物污染的一种手段。②利用添加剂减少土壤中农药残留。如用液态NH3和金属Na混合剂处理19种农药,可解除315种化合物毒性。③种植吸附性强的植物。将土壤中农药残留吸收富集,再对植物进行处理。④应用紫外线的光解作用。

土壤是农药在环境中的“储藏库”与集散地,施入茶园的农药大部分残留于土壤环境介质中。研究表明,使用的农药,80%~90%的量将最终进入土壤。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与使用农药的基本理化性质、施药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以及农药使用的历史等密切相关。不同农药,由于其基本理化特性的不同,其在土壤中的降解速率也不一样,从而决定了其在土壤中的残留时间也不一样。如有机氯杀虫剂的半衰期为2~4年,有机氯农药(如DDT、六六六、三氯杀螨醇)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如溴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的降解速度很慢,喷药后1d内降解率低于40%。有机磷杀虫剂为0.02~0.2年,如辛硫磷、敌敌畏、马拉硫磷的降解速度很快,在茶园中常用的农药中,降解最快的有辛硫磷、二溴磷、敌敌畏、万灵、杀螟硫磷、马拉硫磷等品种,喷药后1d内可降解80%~90%。乐果、喹硫磷、乙硫磷、亚胺硫磷等农药次之,药后1d内可降解40%~80%。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为0.02~0.1年,三嗪类除草剂为1~2年,苯酸类除草剂为0.2~2年。所谓农药的半衰期(t1/2)是指农药降解50%所需要的时间,用它来表示某种农药的降解速度。数字愈小,表示降解速度愈快;数字愈大,表示该农药性质愈稳定。一般而言,农药在土壤中的降解速率越慢,残留期就越长,就越容易导致对土壤的污染。农药选用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可有效控制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

近年来,农药残留降解研究有包括微生物降解、臭氧降解、降解剂等方法,其中微生物的降解作用得到了较多的关注。通过微生物的富集培养、分离筛选等技术,已经发现了很多能够降解农药的微生物。茶树叶面降残剂对茶树中残留的农药降解的研究也不少,应用稀土、NaHCO3、腐殖酸钠、增产菌等单一的生物及化学制剂喷施茶树叶片,都表明了有一定的降解效果。

食品中铅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修改。原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4935-94《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14935-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 ------- 采用CAC标准,修订了谷类、豆类、水果和蔬菜4项限量指标;增订了可食用禽畜下水、虾蟹类、软体贝类、小水果、浆果、葡萄、球茎(甘蓝除外)、叶菜(菠菜除外)、婴儿配方粉、果酒和果汁11项限量指标; ------- 参照CAC标准,修订了薯类、畜禽肉类的限量指标。 ------- 参照欧盟标准,增订了茶叶中铅的限量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绪卿、吴永宁、杨惠芬、赵丹宇、谷京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原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改。  GB XXXXX-XXXX食品中铅限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的限量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谷类、豆类、薯类、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类、蛋类、乳、茶叶及果酒等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3 指标要求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品种  限量( MLs, mg/kg) 谷类 0.2 豆类 0.2 薯类 0.2 禽畜肉类 0.2 可食用禽畜0.5 鱼类 0.5 甲壳类 0.5 软体贝类 1.0 水果 0.1 小水果、浆果、葡萄 0.2 蔬菜(球茎、叶菜、食用菌类除外)  0.1 球茎蔬菜 0.3 叶菜类 0.3 鲜乳 0.05 婴儿配方粉(乳为原料,以冲调后乳汁计) 0.02 鲜蛋 0.2 果酒 0.2 果汁 0.05 茶叶   5

文章来源:http://m.cy316.com/c/5266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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