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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2020-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18—2000

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2000—06—22发布

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01—1986《出口茶叶取样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01—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SN/T 0918—2000

代替ZB X50 001—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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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获取具有充分代表性、足以代表整批茶叶品质样品的抽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进出口茶叶的抽样。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lot

由一定数量同茶类、同花色、同等级或茶号以及相同包装和相同单位质量出口茶叶所构成的加工或检验单位,每个抽样批最多数量不得超过100 t。

2.2 份样和集样increment and bulk sample

从一批产品的单个容器内所抽出的样品为份样。抽自同一批的份样,经过混合而得到的一定数量的样品为集样。

2.3 平均样品laboratory sample

集样经逐次均匀缩分至规定数量后的样品为平均样品。

2.4 试验样品test sample

按各个检验项目的规定,从平均样品中分抽的供直接检验试验的样品,简称试样。

3 抽样条件

抽样工作应在清洁、干燥、光线充足的室内进行,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防止外来杂质混入。

4 抽样工具和容器

茶叶抽样须置备下列专用工具和容器,各种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干燥、无锈、无气味,容器应具良好密闭性。

4.1 开箱器。

4.2 抽样铲。

4.3 有盖的专用茶箱。

4.4 软箩或塑料布。

4.5 分样器。

4.6 盛样筒。

5 开拣件数

开拣件数按下列规定:

1~10件,开拣一件;

11~100件,开拣两件;

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部分按100件计)增开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部分按500件计)增开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情况等异常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或停止抽样。

6 抽样方法

6.1 大包装茶抽样

6.1.1 包装过程中抽样

在茶叶定量包装时,根据每批总件数,按第5章开拣件数的比例,每包装若干件用抽样铲抽样一次,每次约500 g原始样品,放入有盖的专用茶箱中,待全批抽样完毕后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 g~1 000 g,分装于1~2个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

6.1.2 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产品堆垛上下不同位置按第5章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分别倒出全部茶叶于软箩或塑料布上,用抽样铲各抽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500 g,放入有盖的专用茶箱中,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 g~1 000 g,分装于1~2个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

6.2 小包装茶抽样

6.2.1 包装过程中抽样

同6.1.1。

6.2.2 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产品堆垛上下不同堆放位置按第5章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备件内不同位置处各抽出小包装2~3听(盒或袋),全部抽样完毕后保留完整小包装不少于5听(盒或袋),盛于密闭的容器中,携回供单个分别检验,其余各小包装均现场拆封,倒出茶叶,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约500 g,装于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袋泡茶的拆封混样工作,可视需要在现场或检验室内进行。

6.3 压制茶抽样

根据全批总件数,按第5章随机从堆垛上下各部位抽取规定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各取压制茶1~2个(或块),现场检视后根据外观留取品质有代表性的样品及品质有明显差异样品不少于5个(块),盛于密闭容器中或用防潮材料包裹,供检验室检验用,其余供鉴重用。

7 样品装封和标识

7.1 样品装封

装盛平均样品的盛样筒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茶样以装满为度,紧密加盖,用胶带纸封口。

压制茶可用防潮材料包装。

7.2 样品标识

在装盛样品的盛样筒外贴上样品标签,注明茶名、茶号、唛头、报验单号、抽样人姓名和抽样日期。

8 样品发送

所抽的平均样品应在抽样后24 h内送到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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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24—2000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2000—06—22发布

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14—1986《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14—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SN/T 0924—2000

代替ZB X50 014—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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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重量鉴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毛重gross weight

出口茶叶本身连同包装材料的总重量。

2.2 皮重tare weight

用于包装出口茶叶的包装材料的重量。

2.3 净重net weight

除去皮重后的出口茶叶本身的重量。

2.4 固定重量regular weight

整批出口茶叶,每件净重都采用同一的重量。

2.5 标明重量marked weight

包装外面标有的毛、皮、净重,都称为标明重量;包装上虽未标明重量,但标明件号,并备有整批重量明细单的,也按标明重量论。

2.6 平均重量average weight

按鉴定部分或总件数实衡毛重计算的单件重量称为平均重量。

3 衡器

3.1 磅秤:称量50 kg或以上。

3.2 案秤:称量5 kg或10 kg。

3.3 天平:感量0.1 g,0.01 g。

4 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即认为全批净重相符。

4.2 小包装茶重量鉴定

4.2.1 在包装过程中,抽查数量不少于总件数的3‰。

4.2.2 在包装成件后抽查时,50件以内抽取2件;(50~l00)件抽取3件;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每件抽查(10~20)个小包装。

4.2.3 袋泡茶重量鉴定同4.2.1及4.2.2。

进出口茶叶咖啡碱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15—2000

进出口茶叶咖啡碱测定方法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affeine in tea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00—06—22发布

2000—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 X50 010—1986《出口茶叶咖啡碱测定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前版无技术路线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0 010—19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咖啡碱测定方法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affeine in tea for import and export

SN/T 0915—2000

代替ZB XS0 010—198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咖啡碱测定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咖啡碱的测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N/T 0918—2000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3、抽样

按SN/T 0918抽取试样。

4、检验方法

4.1 原理

将茶叶与沸蒸馏水和氧化镁共热,游离出咖啡碱,经酸化后,用三氯甲烷抽提,抽提液浓缩后,以凯氏定氮法测得其含氮量,换算为咖啡碱含量。

4.2 试剂

4.2.1 重质氧化镁:含量在98%以上,氧化镁经900℃灼烧30 min,即成重质氧化镁。

4.2.2 三氯甲烷:分析纯。

4.2.3 硫酸:分析纯,密度1.84 kg/L,不含亚硝酸等含氮物。

4.2.4 氢氧化钾和氢氧化钠:分析纯。

4.2.5 硫酸铜和无水硫酸钾:分析纯,不含铵盐。

4.2.6 甲基红次甲基蓝混合指示剂

取0.1 g甲基红及0.01 g次甲基蓝,溶解于100 mL的48%乙醇内,振荡数次,静置(12~15)h后,过滤,取滤液备用。

4.2.7 O.1 %甲基橙指示剂。

4.2.8 1%酚酞指示剂。

4.2.9 0.1 mol/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

取氢氧化钠4.5 g,溶于1L刚煮沸冷却后的蒸馏水中。用下法标定其浓度:

精确称取邻苯二甲酸氢钾(基准试剂)O.7 g置于300 ml。锥形瓶中,加蒸馏水50 ml,溶解后,煮沸数分钟。冷后加入酚酞指示剂3滴,随即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呈粉红色为止。按式(1)计算:

4.2.10 0.1 mol/L硫酸标准溶液

用蒸馏水稀释2.7 mL硫酸至1 L,混合均匀,其浓度以甲基橙为指示剂,用上述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标定。

4.2.11 40%氢氧化钠溶液

取200 g不含硝酸盐的工业用氢氧化钠,溶于蒸馏水,稀释至500 mL。

4.2.12 1%氢氧化钾溶液。

4.3 仪器

4.3.1 分析天平:感量O.000 1 g。

4.3.2 锥形瓶:1 000 mL,500 mL,300 mL。

4.3.3 分液漏斗:500 mL,125 mL。

4.3.4 凯氏烧瓶:500 mL。

4.3.5 凯氏定氮装置。

4.3.6 标准筛:630 μm。

4.4 分析步骤

称取磨碎、通过630 μm筛的5 g茶样(精确至0.000 2 g),置于已知质量的1 L锥形瓶中,加入蒸馏水约500 mL,旋转摇匀,加热至沸腾。加入10 g重质氧化镁,在小火上轻微煮沸,时时摇动,并加入少量蒸馏水,以阻止泡沫发生和将粘附在瓶上茶叶冲洗下去。经2 h,停火冷却,加蒸馏水至液体和样品总质量达510 g,过滤,收集澄清的滤液200 mL(相当于样品质量的40%)于500 mL分液漏斗中,加入20 mL硫酸(1+9)溶液,用三氯甲烷抽取6次,用量依次为25、20、15、10、10、10 mL,合并抽提液于125 mL分液漏斗中,加入5 mL l%氢氧化钾溶液,振摇,静置,分层后排尽三氯甲烷层至凯氏烧瓶中,用每份10 mL三氯甲烷的洗涤分液漏斗中的碱液2次,合并三氯甲烷洗液于上述凯氏烧瓶中,蒸发或蒸馏至三氯甲烷的体积小于25 mL。依次加入10 g无水硫酸钾、O.5 g硫酸铜和25 mL硫酸,先在酸的沸点下加热,然后逐渐提高温度至泡沫消失,并继续煮解,至溶液变为淡色而透明,再煮解0.5 h。放冷,加200 ml。蒸馏水,混匀。加入锌粒或浮石数粒,再沿瓶壁徐徐加入40 %氢氧化钠溶液,使溶液呈强碱性,迅即用安全球紧密连接定氮瓶和冷凝器。冷凝器的出口应预先接好球管。直伸至500 mL锥形瓶中50 mL O.1 mol/L硫酸标准溶液和2~3滴甲基红次甲基蓝混合指示剂的液面以下。将定氮瓶中内容物摇匀后,加热蒸馏至其中液体减少至约150 mL时,断开定氮瓶与安全球,停止蒸馏。用蒸馏水洗涤安全球及冷凝器,收集洗液于受器内,然后,以0.1 mol/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受器中剩余的酸,直至呈浅绿色为止,记下读数。

另在同样条件下做试剂的空白试验。

4.5 结果计算

茶中咖啡碱的于态百分率(X)按式(2)计算:

4.6 允许误差

测定应作双试验。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二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2%。

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 SN/T 0911—2000

3. 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

4. 2000—06—22发布

5. 2000—11—01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对原专业标准ZB X55 003—1988《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与ZB X55 003—1988在技术路线上基本一致,对审评室面积和人造光的设置做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X55 003—198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刘友俊、冯小霓、蔡知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 SN/T 0911—2000

代替ZB X55 003—198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设施要求和环境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审评各类进出口茶叶的感官审评室的室内外设施及环境条件。

2 室内外环境

茶叶感官审评室应设在地势干燥,北向空旷,周围无公害污染的安静场所。室内要求干燥、整洁、空气新鲜、无异味、噪声不超过45 dB。严禁与办公室混用。

3 朝向和面积

3.1 朝向

坐南朝北。

3.2 面积

茶叶感官审评室一般分一、二、三三个级别,最小不得小于13 平方。

一级:不小于30 平方;

二级:不小于20 平方;

三级:最小不得小于15 平方。

4 室内色调

4.1 墙壁

很浅的灰色,要求蒙赛尔中性色8.5,不深于蒙赛尔中性色8.0。

4.2 天花板

白色或接近白色,不深于蒙赛尔中性色8.5。

4.3 地板

浅灰色,相当于蒙赛尔中性色7.0,或较深灰色。

5 采光

要求光线柔和、明亮、无阳光直射、无杂色反射光。

5.1 光源

5.1.1 自然光

利用来自北面的自然光,一般采用北向斗式采光窗。采光窗高2 m,斜度30度,半壁涂以无反射光的黑色油漆;顶部镶以无色透明平板玻璃,向外倾斜3度~5度。

5.1.2 人造光

当自然光线昏暗时,应使用人造昼光标准光源。安装在干看台上方,与台面距离(1~1.2)m,可灵活调节光源高度。

5.2 照度

5.2.1 天然采光

干看台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 000 lx;湿看台工作面照度不低于750 1x。

5.2.2 人造光源

干看台工作面照度约1 000 lX

6 小气候

应有通风和冷热空调设施。评茶时,室内温度保持(15~26)℃。风速以(0.2~0.3)m/s为宜。

7 审评室辅助设施

(见附录A)。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茶叶感官审评室辅助设施

A1 制样间

供缩分试样以及制备和分装成交样、贸易样和标准样的工作间。制样间应整洁、干燥、明亮。

A2 样品库

A2.1 靠近评茶室,面积依样品量而定。

A2.2 门窗应挂暗帘。样品架排列整齐,保持道路通畅,便于取放样品。

A2.3 配备温、湿度计、空调机和去湿机,空调机和去湿机交替使用,维持库内温度不高于20℃,相对湿度不大于50%。

A2电器布线和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时检修;库内不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A3 休息室:供评茶员休息用。休息室要求整齐、洁净,有条件的应配备冷暖空调器,使休息室内气温与评茶室保持相近。

茶叶进出口检验与标准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建立进出口茶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

茶叶检验和审评的发展与饮茶的起源演变是紧密相联及互相促进的。中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对茶叶品质优劣、真伪鉴别的记述。茶圣陆羽的《茶经》、蔡襄的《茶录》、黄儒的《品茶要录》的等都对茶叶审评作了描述和总结。18世纪末,随着世界茶叶贸易的发展和兴旺,经营者为获得高额利润,掺假作伪之风盛叶行。对此,进口国消费者反映强烈,促使各国政府纷纷立法禁止假茶进口。1725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禁止茶叶掺杂的法令;1766年又增加“违者监禁处分”的条例。1883年,美国议会首次通过取缔掺伪茶叶输入的法令;1897年美国国会第二次通过禁止掺杂及劣茶输入的法令;1911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禁止贸易与检验有了更为密切的关系,茶叶检验成为茶叶贸易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00多年来,茶叶检验无论在内容和深度上都不断有新的发展。各国对传统的、也是目前主要的品质评定方法—茶叶感官审评方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包括审评室的条件、评茶用具、评茶用水、评茶程序、主要品质因子及各因子的重要性、评茶术语、评分方法、扦样方法、茶叶实物标准样等,使其更科学和规范,提高了感官审评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在完善感官审评方法的同时,从本世纪50年代起,各国广泛开展了茶叶理化审评的研究,探讨茶叶的物理性状和分析茶叶各种有效化学成分的含量,从计量的数据来寻求理化审评方法以鉴定茶叶品质优劣来取代感官审评。中国的茶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等部门先后分别对茶叶外形的容量、茶汤电导度、比色、检测水浸出物、咖啡碱、粗纤维今量、茶多酚类总量、儿茶素总量、茶黄素和茶红素含量、氨基酸总量、茶氨酸含量及红碎茶品质化学鉴定法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日本、斯里兰卡等国分别对绿茶的叶绿素和去镁叶绿素含量的比率和茶叶品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英国对红茶茶汤的茶黄和茶红素和茶红素的分光光度与茶叶品质鉴定试用于市场评价,并用光电比色法测定红茶汤色、多酚类、茶黄素3个指标。法国对茶叶香气成分与价格的相关性作了比较与分析。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等国应用气层析法、红外光谱法、质谱法等新技术,分析茶叶香气成分等等。但茶叶色、香、味的形成是复杂的,茶叶品质的优劣和等级的高低并不和内含成分数量的多少简单地成正相关或负相关,而往往是许多成分的适量适比,协调地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组合的比例关系有些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各国和国际贸易中对于茶叶品质优劣和等级和鉴定,仍都采用感官审评法,并辅助测定某些理化和项目。

本世纪茶叶检验的另一个特点是各国对茶叶检验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业食品技术委员会于60年代设立了茶叶分技术委员会,专门承担组织研制有关茶叶国际标准的任务。它是一个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其决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却为各国所公认。目前该组织已有正式成员国20个,观察员成员国26个,联络员成员国7个,已举行过14次会议,印发有关研究报告、论文资料370篇。自70年代起先后推荐茶叶国际标准15项,正在研制8项,并每隔五年对原有标准进行回顾和修订。茶叶生产国和进口国也纷纷制定自己的标准,目前已制定国家标准的生产国主要有:中国、印度、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土耳其、肯尼亚、孟加拉国和毛里求斯等。进口国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埃及、巴基斯坦、法国、德国、智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沙特阿拉伯、匈牙利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卫生已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某种程度上,卫生已成为食品质量最首要的条件,并已普遍引起各国政府及贸易部门的重视。因此,茶叶卫生项目的确立及其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标准的研究制定了各自卫生法规,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欧洲共同体、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30多个国家(地区)都组织制定建立了茶叶中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放射物、黄曲霉毒素、夹杂物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限量指标和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维护茶叶的信誉,促进茶叶市场的繁荣,许多茶叶进出口国建立了进出口茶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布在各主要产茶省或地区的商检机构执行检验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验放,未经检验合格的茶叶不得出口。印度政府设有茶叶质量监督机构——茶叶局,并订有茶叶质量管理条例,在产地和出运港口实施检验,使规定的最低标准得以严格遵守。斯里兰卡所有茶叶在生产过程中或出口时,茶叶的质量都要受到政府设立的茶叶局的监管,除经申请许可,用作提取咖啡碱、色素和其他工业用途(不包括提取速溶茶)者外,对不符合法令的低劣茶叶,不得出口。肯尼亚和盂加拉国受国家标准局监管。毛里求斯受茶叶局监管,未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不得出口。

进口茶叶国中英国政府规定,从1981年4月1日起,凡在伦敦拍卖市场出售的茶叶,必须符合ISO3720红茶规格标准(已转换为英国国家茶叶标准),否则就不能出售。美国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内设立茶叶检验部,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验,品质低于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污染变质或纯净度不符合消费要求的,茶叶检验官有权禁止进口,对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在允许范围以内,否则属不合法产品。澳大利亚海关“进口管理法”规定的绝对禁止进口的茶叶有掺假茶、不卫生的茶、泡过的茶等六种。其他进口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均有政府指定的机构对进口茶叶进行抽样检查,如不符合本国对茶叶的品质和质量要求,禁止进口,甚至销毁。

许多进口茶叶的发展中国实行了“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PERVISIVE SIHEME即CISS)他们均委托世界上著名的检验机构为其报务,如日本的“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和“JIC”(JAPANINSPECTION CO.LTD)。这些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结汇和货到这些国家通关的依据。目前实行全面进口计划的国家有:巴基斯坦、伊朗、印度尼西亚、多哥、尼日利亚、几内亚、利比利亚、马里、加纳、喀麦隆等30多个国家。

出口茶叶不备案不得出口


宁波茶园备案者目前不足半成,提醒赶快去备案

金报讯(通讯员魏聪辉记者尤畅)昨天,记者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直接来自于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非备案基地的茶叶原料一律不得用于出口。

现状 备案茶园不足半成

据了解,宁波是全国著名的出口大市,现有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11家,2006年共出口茶叶841批、重量26,324吨,创汇5284万美元,在宁波市农产品、食品总出口金额和全国茶叶总出口量及总创汇比例中均占10%以上。

“在2006年底宁波就有近20万亩茶园,其生产的茶叶除少量作为名优茶供应国内市场外,九成以上都作为出口原料加工为成品后输往国外。”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告示记者,“然而,目前宁波地区通过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为8330亩,仅占总面积的4.2%。如果其他基地不在今年底前完成备案工作,那么明年宁波大部分出口茶叶将面临无路可销的困境。”

提醒 现在备案还来得及

“为了宁波茶叶在明年能够顺利出口,从现在起,宁波广大茶农及茶叶初精制加工企业,应该立即开始或通过收购自己原料的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向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茶叶种植基地备案。”该负责人说。

据悉,备案时应提交《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可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能对茶叶基地进行有效管理的证明文件,如茶叶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供货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茶叶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茶叶基地茶园管理制度、出口茶叶卫生注册企业植保员或茶叶基地负责人和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茶叶基地平面图及地块组成清单、土壤检测报告和其他需要的材料。

对欧盟茶叶出口程序


一、前期准备

在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做检测,以确定茶叶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标准。目前,有检测权力的单位有:福建、浙江、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将进行约350多项检测,以农残检测为主。当检测结果符合欧盟出口标准,方可同欧盟代表洽谈出口事宜!

二、商业洽谈

出口双方经洽谈有出口意向,中方茶叶出口企业首先向客户邮寄货物茶叶小样,由客户进行全面的检测,当检测合格后,可以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

三、申请许可证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企业,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并有独立的进出口权,可以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直接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注: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需出口合同),同时可以依客户要求申请FORM—A(普惠制产地证)。FORM—A可以在当地商检局办理。

注: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龙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

四、报检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应该完成报检工作。企业依客户要求提供材料,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完成各项检测(茶叶出口企业需有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果茶叶出口企业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并在当地商检局有备案,可以直接申请当地商检局进行商检,商检放行即可出口。

注:绿茶指定由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五、报关

同时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应该完成报关工作。报关需要茶商向有关部门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委托书、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箱单等。

六、定舱

当完成上述申报和检测工作后,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就可以向货运公司发出海运或空运定舱委托定舱。

七、提单确认

贵阳茗茶出口基地首批254吨茶叶出口非洲


作为产茶大省,贵州的茶叶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一,近年来,该省茶产业也一直在转型升级,12月19日,贵阳综合保税区茗茶出口基地投产暨出口交付仪式举行,随着一声汽笛长鸣,基地首批254吨茗茶出口非洲。

贵阳综保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积极响应“黔货出山、黔茶出海”战略,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龙头、品牌为主线”,依托综保区特殊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引进了贵州茗之天下等龙头企业,共同打造集茶叶种植、精深加工、产品研发、进出口贸易、茶旅一体化开发的综合茶企,并在茗之天下茶业有限公司建立了茗茶出口基地。

茗茶出口基地建设6万吨精制茶拼配生产线项目。自今年年初启动建设以来,按照出口食品厂房建设标准和出口产品生产加工要求,已在贵阳综保区围网区内建成标准化厂房16000平方米,其中,精制出口茶拼配生产车间8000平方米,原材料及产品仓库8000平方米,拥有出口精制茶拼配加工、运输设备等124台(套)。

此外,茗之天下公司还在开阳等地建设10个年加工1万吨出口精制茶叶加工项目、200个初制茶叶加工厂改建和新项目、海外5000吨茶叶包装生产线项目、5000亩标准化茶园示范基地项目等。项目全部建成后,可带动贵州70万亩夏秋茶回收,直接为茶农每亩增收2000元,直接带动就业15000余人。

目前,茗茶出口基地6万吨精制茶拼配生产线项目已建成投产。贵州茗之天下茶业有限公司已签订3000万美元订单,基地生产的精制茗茶产品将出口到非洲、欧盟、俄罗斯等地。

茶叶出口暂行办法


为维护我国茶叶出口经营秩序,扩大茶叶出日,促进产茶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1998年8月10日起,国家对茶叶出口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由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获得茶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成交。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其他出口企业均不得经营茶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等国家的政府间茶叶贸易由外经贸部指定出口企业经营。

第二条 国家对茶叶出口由外经贸部单列配额,有关出口企业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方案对外成交。

第三条 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进行安排,支持经营能力强、效益好,有著名茶叶出口商标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只要市场有需求,企业有能力出口,外经贸部将在出口配额方面予以满足。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龙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

第五条 出口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已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的出口茶叶,必须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进行商检后方能出口。绿茶指定由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第六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茶叶出口协调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制定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七条 茶叶出口企业在进行茶叶出口商检报验及申领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列明具体茶种及 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茶叶”或“中国茶叶”等名称。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各商检机构不得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证。

第八条 为稳定茶叶出口渠道,开拓出口新市场,国家鼓励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开发出口新茶种,创名牌。

第九条 对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货、技术水平等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外经贸部可赋予茶叶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著名商标、茶号的生产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使用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绿茶及其它茶种等违反本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准或扣减、取消茶叶出口配额至取消茶叶出口经营权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 H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茶 叶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 组批

3.1.1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3.1.2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方法

3.2.1 茶园抽样

3.2.1.1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3hm2,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67 hm2以上,每增加33 hm2(不足33hm2者按33 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3.2.1.2 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随机在抽样点采摘1kg鲜叶样品。对多个抽样点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鲜叶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2 进厂原料抽样

3.2.2.1 抽样量

<50kg,抽样1kg;

50kg~100 kg,抽样2kg;

100 kg~500kg,每增加50 kg(不足50 kg者按50 kg计)增抽1kg;

500 kg~1000kg,每增加100 kg(不足100 kg者按100 kg计)增抽1kg;

1000 kg以上,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计)增抽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3.2.2.2 抽样步骤

对已采摘,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每一件抽取样品1kg,对多件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 包装产品抽样

3.2.3.1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件,抽样一件;

6件~50件,抽样两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2.2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后,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4 紧压茶产品抽样

3.2.4.1 抽样量

按3.2.3.1的规定。

3.2.4.2 抽样步骤

3.2.4.2.1 砖茶、饼茶抽样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1个(块)~2个(块),除供现场检查外,单重在500g以上的,留取3个(块);500g以下的,留取5个(或块),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检验用。

3.2.4.2.2 捆包的散茶抽样

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http://m.cy316.com/c/5258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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