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两消费者花了9.1万元在京东上买到了350盒冒牌的普洱茶,为此受骗消费者状告茶叶公司,最后法院判决生产商三倍赔偿。
据报道,江苏省如皋市两消费者花费9.1万元,在京东购物网站的一家茶叶自营店购买了350盒普洱茶,却发现包装上正反面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相符,经查,一个许可证编号为其他茶厂所有,另一个许可证编号不存在。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于某货款9.1万元,两原告将案涉350盒普洱茶退还被告,被告三倍赔偿原告损失27.3万元;驳回对被告京东商城的诉讼请求。
普洱茶
2016年3月22日,李某与于某从京东购物网站自营店购买了上海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350盒普洱共计9.1万元。收到货物后,李某、于某无意中发现,该商品内部包装纸正面标有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与反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不一致。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8日。经查,产品正面编号不存在,反面编号为云南省昆明市另一家茶厂所有。李某、于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伪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问题,遂一纸诉状将上海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和京东商城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茶叶公司退还9.1万元货款并作出十倍赔偿,请求京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茶叶公司仅是口头抗辩案涉茶叶是先生产后包装,同时未能举证说明案涉商品正反方面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举证,不能认定案涉普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被告茶叶公司对案涉普洱茶两个生产许可证标签标识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的真实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欺诈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导,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被告茶叶公司在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被告茶叶公司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被告京东商城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经对销售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必要审查,也提供了案涉商品准确的商家及厂家信息,并出示证据证明本案纠纷发生后,其公司已就案涉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京东商城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状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近日,杭州下城法院宣判一起消费者状告茶叶公司虚假宣传的案件。
杭州某茶叶公司在包装上宣称,该茶叶可以降压抗癌、治疗多种疾病。有消费者认为这是虚假宣传,将茶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2015年8月,李先生在杭州某茶叶公司购买了4盒茶叶,共7000余元。茶叶盒上写着:该茶叶含有8种主要维生素、可溶性蛋白质、氨基酸等多种营养成分。具有止渴生津、提神醒脑、健脾养肝、杀菌消炎、降压抗癌之功能。可治疗慢性肝炎、肾炎、早期冠心病、脑血管硬化、白血球病等。
虚假宣传
之后,李先生从医生朋友那儿得知,食品标签或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该茶叶也不具备其宣传的治疗功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该茶叶属于虚假宣传。2016年6月,李先生向下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茶叶公司利用该茶叶标签进行虚假宣传,故意告知消费者该茶叶具有多种治疗功能的虚假信息,诱使自己购买了该茶叶。李先生认为,茶叶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要求茶叶公司退一赔三。
此前,李先生还以该茶叶“未标注 QS生产许可 字样、无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无证生产”为由,将茶叶公司诉至下城法院,要求退一赔十,那个案子法院最后判决双方退货退款。
本案庭审中,茶叶公司辩称,市场上有很多职业打假人,李先生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并对他购买茶叶的目的存疑。而且他们公司销售的茶叶没有质量问题。至于李先生提到的茶叶包装问题,他们已因此被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城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茶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茶叶公司销售的茶叶属于食品,其包装盒上所称“可治疗慢性肝炎、肾炎、早期冠心病”等,对商品性能所作的描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茶叶公司赔偿李先生三倍茶叶购买款,共2.1万余元。
现如今茶叶包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茶叶都存在包装问题,近日,一消费者在网上花9万元购买了一些茶叶,然而却包装发现问题,生产许可证号不相符,为此,他将茶叶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定茶叶公司欺诈,男子获得了全款退货,还有三倍的赔偿。
正反面生产许可证对不上,法院认定系“欺诈”
如皋市民李某、于某共花费9.1万元在京东购物网站一家茶叶自营店买了350盒普洱茶,却发现包装上正反面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相符合,经查,其中一个许可证编号为其他茶厂所有,另一个许可证编号不存在。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茶叶贸易公司退还货款9.1万元,并赔偿3倍损失27.3万元。
去年3月,李某与于某共同出资,并以李某名义从京东购物网站自营店购买了上海某茶叶贸易公司销售的350盒普洱茶,单价260元,共计9.1万元。收货后,李某、于某无意中发现,该商品内部包装纸正面标有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2********”,而反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0********”。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8日。经查,正面编号为“QS53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反面编号为“QS530********”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实为云南另一家茶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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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伪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和京东商城告到法院,请求茶叶公司退还9.1万货款并10倍赔偿,请求京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认定,检测的一饼样品为普洱茶,样品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对此,茶叶公司仅口头抗辩案涉茶叶是先生产后包装,但未能举证说明案涉商品正反面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举证,不能认定案涉普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被告对案涉普洱茶两个生产许可证标签标识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未能举证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真实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欺诈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导,应承担3倍赔偿。被告赔偿后有权向案涉茶叶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从证据看,京东商城已对销售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必要审查,也提供了案涉商品准确的商家及厂家信息,并就案涉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故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消费者遭遇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
该案承办法官姚建华介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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