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象征自然生态;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踞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Green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凡具有生产“绿色食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须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检测、评价、审核、认证等一系列过程,合格者方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期为3年,到期后必须重新检测认证。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以下四种形式(AA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官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标志代码 产品类型 产品代号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
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原颁《“绿色食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一月
当前茶叶市场、尤其是茶叶出口对茶叶的质量安全要求很高。而生物农药,包括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等,茶叶和环境几乎不会造成污染,对人、畜的毒性也很低,因而是生产绿色食品茶叶的适用农药。在当前生产A级绿色食品茶叶、特别是有机茶和AA级绿色食品茶叶上,以下生物农药的使用值得推广。
鱼藤酮:又名鱼藤精,是一种应用历史悠久的植物源杀虫剂。在空气中易分解,低残毒,对环境友好。对害虫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其杀虫谱广,持效期短,一般为5-6天,夏季日光下仅2~3天。可用于A级绿色茶叶的生产,防治茶尺蠖、茶毛虫、茶蚕、卷叶蛾类、蓑蛾、刺蛾、小绿叶蝉、黑刺粉虱、茶蚜,每667m2用2.5%鱼藤酮EC150-250mL,加水稀释成300~500倍液喷雾。本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混用。鱼藤酮对鱼类高毒,使用时应防止污染鱼塘。
苦参碱:又名苦参素,是由中草药苦参的根、果用乙醇等有机溶剂提取制成的生物碱制剂。在环境中易降解,基本无残留。防治茶黑毒蛾、茶毛虫,在1龄、2龄幼虫期,或卵孵化高峰期,每667m2用0.2%苦参碱AS50-75mL,加水50-75L,稀释成1000-1500倍液喷雾。可用于有机茶园防治茶尺蠖,在3龄幼虫前,每667m2用3.2%虫杀净EC﹙苦参碱醇、氯氰菊酯混剂﹚40-50mL,加水75kg,稀释成1500-2000倍液喷雾,适用于低残留茶园和绿色食品茶园。有机茶园可用不含化学农药的纯苦参碱制剂800-1000倍液喷雾。苦参碱的药效缓慢,应提前3~5天施用。
苏云金杆菌:对害虫主要是胃毒作用,通过昆虫取食进入消化道后,产生伴孢晶体﹙内****﹚和外****,伴孢晶体是主要的****。一般施药后2~5天才能见效。对茶毛虫等鳞翅目幼虫防治效果好。防治茶毛虫、茶黑毒蛾、茶刺蛾等鳞翅目幼虫,在1龄或2龄幼虫期,每667m2用100亿个活芽孢/g苏云金杆菌WP,或100亿个孢子/mLBtEC75-150g,加水稀释成500-1000倍液喷雾。适宜于有机茶园中使用。
白僵菌:白僵菌是一种真菌杀虫剂,杀虫作用是靠孢子接触虫体,在适宜条件﹙温度24℃-28℃,相对湿度90%-95%,中性或微酸性﹚下萌发,侵染虫体,大量繁殖,分泌****,影响害虫血液循环,干扰害虫新陈代谢,3-7天后虫体死亡,体上长满白色茸毛状菌丝,又名白僵虫。防治茶小卷叶蛾、茶毛虫、小绿叶蝉在1龄和2龄幼﹙若﹚虫发生初期用药,每667m2用含50-70亿个孢子/g菌粉0.5kg,加水50L,喷雾;防治茶丽纹象甲,在蛹发生盛期,每667m2用球孢白僵菌每克含孢子量为50-70亿个的菌粉1-2kg,拌入细土,撒施于茶树根际土面;或在成虫发生盛期,将菌粉加水稀释后,在阴天、雨天或早晚湿度大时叶面喷雾。
核型多角体病毒类农药:是一类病毒杀虫剂,核型多角体病毒无细胞结构,只能在寄主体内复制增殖,形成蛋白质结晶状的多角形体。昆虫经口或伤口感染,病毒进入虫体被胃液消化,游离出杆状病毒粒子,通过中肠上皮细胞进入体腔,侵入血细胞、脂肪和体细胞等处,包埋在结晶蛋白之中,形成多角体,在细胞核内增殖,然后再感染健康细胞,直至昆虫化脓而死亡。病虫粪便和虫尸表皮破裂后释放出多角体,通过风、雨、昆虫、鸟类携带而广泛传播,使病毒病在害虫种群中流行。主要寄生于鳞翅目幼虫。核型多角体病毒药效缓慢,但持效期长达2年以上。防治茶尺蠖在第一、五、六代1龄和2龄幼虫期,虫口密度低于防治指标时,每667m2用19-20亿个PIB(蛋白质结晶状多角体病毒)茶尺蠖核型多角体病毒AS50mL,对水1000倍喷雾。在虫口密度超过防治指标时,可用茶尺蠖病毒和化学农药﹙如辛硫磷WP增效型﹚50mL,加水1000倍喷雾;防治茶毛虫,于1龄和2龄幼虫期,每667m2用10-20亿个PIB茶毛虫核型多角体病毒AS50mL,加水1000倍喷雾。或每667m2用25-30头虫尸,捣碎,对水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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