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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古丈毛尖获地理标志保护后产业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2020-12-04

湖南古丈毛尖获地理标志保护后产业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贴上标志 身价陡增

湖南古丈毛尖获地理标志保护后产业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本报讯(周雯婷 彭明文 记者王融国)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尽管目前的经济形势还未全面复苏,但去年刚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湖南省古丈毛尖却逆市上扬,今年上市的新茶价格创下新高。

古丈茶叶始种于东汉,条索紧细、形若针尖、清香淳正、生津止渴、苦而回甘,具有明目清心、去脂养颜、提神益思之功效,唐朝时即成为贡品,享有全国十大名茶的美誉。但是长期以来,古丈茶叶在地域范围、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缺乏明确界定,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更缺乏统一的标准,该县茶叶产业的发展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制约。

近年来,在古丈县委、县政府的关心和湖南省质监系统的大力扶持下,对古丈毛尖的种植、采摘及制作等全过程进行标准化规范,使得古丈毛尖在品质和产量上都有了大幅提高。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是,2008年初受冰冻灾害影响,2008年古丈县茶叶总产量比2007年下降280吨,但产值却比上一年增长了200多万元,茶农人均纯收入也增加了285元。全县茶叶年纯收入达1万以上的农户也达到了68户,年销售在50万以上的农户达到23户。

2008年10月,古丈毛尖被正式“烙”上地理标志产品印记。一年来,古丈县的茶叶严格执行湖南省茶叶地方标准,茶叶市场得到了规范管理,古丈茶叶的价格和有证、合法经营企业的利润,都比往年有了明显提高。古丈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古丈毛尖最高更是卖到了5200元/公斤,比上一年增长了一倍。

受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带动,古丈县的种茶农户也明显增多,茶园面积快速扩大。新建茶叶专业村组60多个,3.3公顷以上种植大户发展到155户。2009年春更是新增茶园300多公顷。古丈茶叶的公斤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再次上涨了100多元。受市场利好刺激,企业投资热情不减,全县新增冷藏保鲜库630立方米,有两家企业还取得了自营进出口权,1850吨绿茶、100吨七叶参保健茶、100吨速溶茶等茶叶生产线的建设速度也明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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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绿茶”荣获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近日,记者从州工商局了解到,日前,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古丈绿茶”被注册成为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是继“古丈毛尖”之后,古丈县获得的第2件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16件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据了解,“古丈绿茶”是湖南省古丈县地方名优农产品,历史悠久,地域特点突出,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被列入我国绿茶类针形茶的代表。目前,古丈县茶园总面积达15万亩,生态有机茶园6.24万亩,2017年,茶叶总产量7436吨,实现产值7.8亿元。2009年11月,在四川成都召开的第五届中国茶叶经济会上,古丈被授予“百强全国重点产茶县”的荣誉称号,2016年4月,古丈斩获“中国有机茶之乡”,古丈成为湖南省第一个获此认证的产茶县。

“古丈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将更好地带动地方品牌经济发展,提升了产品附加值,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晴隆县:开启公司+合作社+茶农发展模式 提升茶园经济效益助推脱贫攻坚


晴隆县位于我国的西南端,由于其光热充足、雨量适中,非常适合茶叶的种植。也正是因为如此,晴隆县也成为贵州有名的茶叶种植基地之一,可是受到资金短缺、技术缺乏等原因,晴隆茶叶的经济效益一直不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地政府与台湾茶企联手开启公司+合作社+茶农发展模式,不仅有效地提升茶园经济效益,还有助于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晴隆县

10月10日,台湾茶叶进出口公司、台湾天宝祥茶业公司、贵州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考察团一行在晴隆县副县长谌洪川和县茶叶局高级农艺师贺伯虎的陪同下,到该县碧痕镇东风村考察该村20000亩茶叶基地。

在座谈会上,副县长谌洪川介绍,晴隆县为全省深度贫困县之一;该县有茶叶面积15.2万亩,盛产期茶园约10余万亩。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深度开发,效益不太理想。为了深挖茶产业潜在价值,县委、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将借助上述茶界台商对该县茶园进行种植、加工、管理和品牌的升级打造,实现“公司+合作社+茶农”的互利共赢深度合作茶园管理模式,助力脱贫攻坚。

高级农艺师贺伯虎说,日前,考察团已经深入到晴隆各茶叶支柱产业乡镇,对茶叶基地的茶叶品种、生产历史、现状和茶叶生产条件、加工生产设备、产品开发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

台湾天宝祥茶业公司、贵州天宝祥老工艺茶业公司董事长赵宁焰说,国内茶叶结构调整,给贵州茶产业发展带来良好机遇,公司将充分利用晴隆区域特定自然气候,调整产品结构,进一步做强做优茶产品,创制精品,提高茶园整体经济效益。

台湾茶叶进出口公司李宏志说,贵州茶叶生产规模令人羡慕,特别是晴隆茶叶生产环境和气候条件有利于开发高端精品茶,他们对晴隆茶叶生产,产品开发,市场销售情况作进一步了解以后,结合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茶叶产品,回去之后他们将尽快拟订合作开发框架,制定合作措施。

贵州国安社区科技有限公司王秩楠总经理说,他们公司主要做电子商务;如果晴隆茶叶得到全面提升和改造,他们将力争做好晴隆茶叶的销售工作。

考察团一行在东风村茶叶基地采集了各种茶叶品种、土壤的样品,还对该村尚未开发的万余亩荒山非常感兴趣,说是这些荒山能为该村在老茶园更新换代提供资源转换保障。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

第四条 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绿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茶叶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

第十六条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m.cy316.com/c/5263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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