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为了适应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需要,指导各地安全使用农药,特向农业植保部门和广大农业生产者推荐一批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和植保机械,供大家选择使用。
我们在推荐的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试验示范的原则,根据近年来各地试验、示范的结果,着重筛选了一些新品种;二是根据多年来国内推广应用的实际,兼顾了一些受到群众欢迎、生产上又很需要的老品种;三是突出安全性和防效,以环保型低毒(部分高毒)、低残留品种为主,重点是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单剂;四是体现公正性原则,推荐的农药品种是与科研、教学、推广、管理和农药检定部门的专家反复研究讨论确定的,不与生产企业挂钩。
本次推荐的农药品种,不仅列出了通用名称,希望广大农技人员和农业生产者在指导、使用这些农药品种时,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程和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并按照农药登记所确定的对象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一、农药品种
(一)杀虫、杀螨剂
1、生物制剂和天然物质:
苏云金杆菌、甜菜夜蛾核多角体病毒、银纹夜蛾核多角体病毒、小菜蛾颗粒体病菌毒、小菜蛾颗粒体病毒、茶尺蠖核多角体病毒、棉铃虫核多角体病毒、苦参碱、印楝素、烟碱、鱼藤酮、苦皮藤素、阿维菌素、多杀霉素、浏阳霉素、白僵菌、除虫菊素、硫磺
2、合成制剂:
1)菊酯类: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氟丙菊酯
2)氨基甲酸酯类:硫双威、丁硫克百威、抗蚜威、异丙威、速灭威
3)有机磷类:辛硫磷类、毒死蜱、敌百虫、敌敌畏、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三唑磷、杀螟硫磷、倍硫磷、丙溴磷、二嗪磷、亚胺硫磷
4)昆虫生长调节剂:灭幼脲、氟啶脲、氟铃脲、氟虫脲、除虫脲、噻嗪酮*、抑食肼、虫酰肼
5)专用杀螨剂:哒螨灵*、四螨嗪、唑螨酯、三唑锡、炔螨特、噻螨酮、苯丁锡、单甲脒、双甲脒
6)其他:杀虫单、杀虫双,杀螟丹、甲胺基阿维菌素、啶虫脒、吡虫啉、灭蝇胺、氟虫腈、溴虫腈、丁醚脲
(二)杀菌剂
1、无机杀菌剂:碱式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氧化亚铜、石硫合剂
2、合成杀菌剂:代森锌、代森锰锌、福美双、乙磷铝、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噻菌灵、百菌清、三唑酮、三唑醇、烯唑醇、戊唑醇、已唑醇、腈菌唑、乙霉威·硫菌灵、腐霉利、异菌脲、霜霉威、烯酰吗啉·锰锌、霜脲氰·锰锌、邻烯丙基苯酚、嘧霉胺、氟吗啉、盐酸吗啉胍、恶霉灵、噻菌铜、咪鲜胺、咪鲜胺锰盐、抑霉唑、氨基寡糖素、甲霜灵·锰锌、亚胺唑、春·王铜、恶唑烷酮·锰锌、脂肪酸铜、松脂酸铜、腈嘧菌酯
3、生物制剂:井岗霉素、农抗120、茹类蛋白多糖、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宁南霉素、农用链霉素
注:名单中带*号者茶叶上不能使用
二、植保机械
卫士牌手动喷雾器、没得比手动喷雾器、PB-16型手动喷雾器、泰山牌机动喷雾喷粉机、东方红牌机动喷雾喷粉机、佳多牌频振式杀虫灯。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
第四条 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绿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茶叶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
第十六条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的法规与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联合国层次,二是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层次,三是国家层次。
联合国层次的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标准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是“食品法典”的一部分,目前尚属于建议性标准。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也参与了标准制定。“食品法典”作为联合国协调各个成员国食品卫生和质量标准的跨国性标准,一旦成为强制性标准,就可以作为WTO仲裁国际食品生产和贸易纠纷的依据。“食品法典”的标准结构、体系和内容等基本上参考了欧盟有机农业标准U2092/91以及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标准,尽管它属于非政府标准,但其影响却非常大甚至超过国家标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成立于1972年,到目前已经有110多个国家700多个会员组织。它的优势在于联合国际上从事有机农业生产、加工和研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其制定的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有机农业标准时参考IFOAM的基本标准,甚至FAO在制定标准时也专门邀请了IFOAM参与制定。
国家层次的有机农业标准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其中目前已经制定完毕且生效的是欧盟的有机农业条例EU2092/91及其修改条款。欧盟标准适用于其15个成员国的所有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贸易包括进口和出口。也就是说,所有进口到欧盟的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因此,欧盟标准制定完成后,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贸易产生了很大影响。
以欧盟标准为范本,美国和日本也加紧了标准制定。1990年,美国颁布了“有机农产品生产法案”,并成立了国际有机农业标准委员会(NOSB),由美国农业部市场司归口领导。美国的有机标准基本上与欧盟的类似,区别在于美国的标准把检查、认证等完整地列入。美国有机农业标准于2001年2月20日开始试行。2002年8月正式执行。日本2000年4月份推出了有机农业标准,具体内容与欧盟95%以上是相似的。该标准于2001年4月正式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绿茶、红茶、紧压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其它茶类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茶叶加工厂(场)应远离污染源,要有防尘、防烟设施。摊晾、拼堆茶叶的场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异物。茶叶加工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搞好机具的改进、维修和保洁,严防机油滴漏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四条 鲜叶、毛茶收购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不得收购掺假、含有非茶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茶叶,或污染农药或其它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
第五条 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第六条 茶叶在贮存、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霉、防污染。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不得销售。茶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茶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加强卫生检查,逐步开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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